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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的法律地位
  2012-2-16 来源:本站 点击:5446

到了中世纪,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合伙经营日益
 形式也得到了新的突破,一种被称为“康孟达”有限合伙,使合伙的团体性质得到了增强。到了近现
:公司这一萌生于合伙的营利性法人组织的出现,但合伙并
:十 退出历史舞台,作为独立的联合经营形式,它在各大陆法系
 . 法典中以合伙契约的形式被确立为一种基本民事制度;与
在英美法系国家,合伙的团体性质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瑚:,;统一合伙法,一方面将合伙作为一种个人联合体,另一方面
,它具有法人的各种基本特征。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伙
口 聚散灵活的经营形式和较强的应变能力,普遍受到各国法律
 :重视,已成为现代联合经营所不可缺少的形式之一。随着我国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各类市场主体正在不断地得到
完善和规范,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个人合伙和合伙型联营,承认合
一种重要的市场主体以来,我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7年2月 23 日通过了《合伙企业
浍》,自 1997年8月 1 目起施行。
    三、合伙的法律地位
    自罗马法将合伙作为一种契约予以规定以来,合伙的契约性
一直为传统民法所固守,合伙的团体性因此被忽视,致使无论在法
入制度诞生前以自然人为惟一民事主体的民法体系中,还是在法
人制度诞生后的自然人、法人并列为民事主体的民法体系中,合伙
都只是作为自然人或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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