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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
  2012-2-14 来源:本站 点击:5384


入的住所是法人登记的-项重要、内容,它不但是法人的成立地、清
算地,而且直接关系到法人债务-的履行上诉讼的管辖和法律的适
用。非住所则是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场所或法人分支机构的
所在地。与法入住所不同,非住所并非必备的法入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6 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主要体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入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法人对自已
的债务独立承接清偿责任;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sil-,可以
通过破产程序将自己的全部财产拿来偿债,并可免除自己的继续
清偿义务。'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48条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
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钓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
业法入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
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法人设立的方式
    1. 有关法人设立的立法例-
    在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对于法人的设立:曾经有过众多的
学说和立法主张,分别采取了不同的立法体例,这些立法主张和立
法体例概括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自由设立主义,又称放任
主义,指法入的成立完全依凭当事入的自由意志,国家对其设立行
为不作任何形式的限制和干预。这:是早期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所采
用的主张,其缺陷是显而易见的,现已为各国所放弃:(2)特许没
立主义,即法人的设立须经国王或其他最高权力机关特别批准,或
经专门的法令所许可。(3)许可设立主义,又称核准设立主义,指
法人的设立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各种要件之外,还要经过国家授
权的有关部门或主管行政官署的批准。(4)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
义,指法律预先对各种法人成立的条件作出规定,法人成立时只要
具备该项条件即可直接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这是目前大多数图
家所采取的一种立法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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