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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 人
  2012-2-14 来源:本站 点击:5374


入提供一定的资金或物资、技术,与中国大陆企业通过合资或合作
经营的方式而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可分为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两种具体组织形式,二者的主要
区别在于:前者为股权式企业,它以合营人提供的资金作为股份,
接照股份多少分享利润、分担损失;后者为债权式企业,合营双方
提供的资金、物资或服务,并不作为股份投入,而是通过合同加以
约定,企业盈利按合同规章的方式和比例进行分配,经营风险也g;
合同的规定由单方或双方承担。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均属于中国法人企业。
    (5)外资企业法人。是指由外国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公民或法
人在中国大陆独资或合资兴办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
接照我国《外资企业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外
资企业属于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调整。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
逐步深入,外资企业法人在我国法人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将会得
到进一步的加强。
2. 按照企业法人承担责任的不同,可以将企业法人分为公司
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1]公司法人。所谓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
立并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虽然在大陆法国
家传统上将公司分为五种,即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
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服份两合公司,但其中最主要的不外乎有限
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就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来看,
典型的公司仅有这两种公司形式。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
法律所承认的公司也只包括这两种形式。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属于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组织。
由于公司制度是由商法或作为商法的单行法公司法来调整的,故
公司法人亦被称为商法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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