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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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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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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13 来源:本站 点击:5534 |
第三章 自然人 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
京被监护人的意见。
定单位为解决监护争议依法指定监护人,只需将指定结果
或口头的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该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应依
捏盗护人的职责。如果被指定人对该指定不服的,应当在接
-直知的次日起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
·关系处理。被指定入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
,搭定监护人肪原则进行审理!依法傲B;维持或者撤镑搭定
入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
入。但是,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七、监护人的职责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有如下几项职责:
1.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监护人首先应当保护被监护
i、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依法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
不受侵犯。
2. 保护被监护入的财产权益。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应
妥善进行管理和保护:涉及被监护人的生活费用和其他花费,监护
人可以从被监护入的财产中开支。但是,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
监护入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法律要求监护人履行其职责
封,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3. 保护被监护·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其他合法权益是指人身
权益、财产权益以外的合法权益,其中最重要的是被监护的未成年
入受教育的权益和精神病人获得适当治疗的权益。我国《义务教
育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
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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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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