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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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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监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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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13 来源:本站 点击:5508 |
五 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对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
能力的精神病入进行监护,由下列入员担任监护入:(1)配偶;
(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朋友。其中前四类人属于精神病人的近亲属,与被监护的精神病
入有一定的法定身份关系,其担任监护入属于法定义务。而关系
密切的其他亲簏、朋友与被监护的精神病入没有法定的身份关系,
他们本无担任监护入的法定义务,因此,他们要担任监护入须取决
于本人自愿及精神病入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入住所地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没有上述监护入的,由精神病入所在单位
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
入。
六、关于担任监护人的争议
对担任监护人发生的争议,通常发生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
问,包括相互争当监护人和相互推诿不愿担任监护入两种情形。
对此,民法通则规定了指定监护制度。监护人指定权,法律规定由
未成年入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入所在单位行使,无上述单
位的,由未成年人和精神病入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行
使。被指定担任监护入的范围,法律限定为被监护人的近亲属。
所谓近亲属,根据《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12条的解释,包括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近亲
属控任监护入属于法定义务,必须服从指定。
法律对近亲属担任监护入规定了顺序。对于未成年人,其父
母为当然监护入 ·因此未列入法定顺序,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
一顺序,兄姐为第二顺序。对于精神病入,其配偶为第一顺序,父
母为第二顺序,成年子女为第三顺序,其他近亲属为第四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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