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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监护
  2012-2-13 来源:本站 点击:5496

 指定监护是指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
购,由有关组织和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的监护,这种指定只能
在近亲属中进行。
    约定监护是指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由其中一人
数人担任监护人的监护,《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15条规定,有
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入
讨被监护人承担责任。
    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以协议的方式将自己的监护职责部分或
全部委托给无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22条
挽定,监护入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
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
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遗嘱监护,我国法律未作规定,它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以遗嘱
的方式选定监护人的监护。
    监护依监护对象的不同,还可以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和精神
病人的监护。
    四、未成年人的监护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我国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以
下几种:其一,未成年人的父母为当然监护人。其监护资格从未成
年人出生时起当然取得,无须履行任何手续和程序。其二,父母双
方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其中前两类人属于未成年人的近亲属,与被监护的未成年人有一
定的法定身份关系,其担任监护人属于法定义务。而关系密切的
其他亲属、朋友与被监护的未成年人没有法定的身份关系,他们本
无担任监护人的法定义务,因此,他们要担任监护人须基于自愿,
并有监护能力,且经过了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
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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