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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
  2012-2-13 来源:本站 点击:5828

 

   79
第五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一、    民法上的物是指自然人身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需要并且能
·多■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物是民事法律关系最主要、最普
钓客体,涉及一切财产关系,不仅物权的客体是物,而且作为继
关系客体的遗产中大部分也是物。债权的客体通常为给付行
勾,但在多数情况下,给付行为却是以物为其标的,即所谓标的物。
别$:,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作为民事法律
:关系的客体,民法上的物须具有以下特征:
    1. 物理属性。在罗马法上,物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这种观
念认为一切能成为权利客体的事物都是物,权利本身也包括在内。
面现L代民法大都排斥无体物的概念,强调民法上的物必须具有物
觳性,只能是有体物。如《德国民法典》第90条规定,法律上所
之物,仅指有体物而言。《日本民法典》第85条规定,本法所称
之窃,谓有体物。因此,民法上的物首先应是一种客观存在,具有
一定的形体,占据一定的空间,通过人的器官或者借助二定的技术
手段能为人所感知。在具体形态上,它既可以是物质实体,包括固
钵、液体、气体,也可以是电热声光等自然力。
    2. 财产属性。财产是能给人带来一定经济利益的事物,包括
金钱、财物以及民事权利和义务,因此物权为财产的一种,它本身
具有财产属性。(1]有用性。人们支配物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
己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能满足人的需要,表明它具有使用价
值和交换价值,能成为交易的对象和民事权利的客体。如果物不
满足人的需要,就必然失去其价值而成为毫无用处的东西,不可
加人民事流转,也就不能成为权利客体。(2)支配性。能为人力
桥支配是民法上的物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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