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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2012-2-12 来源:本站 点击:5346

第四节  一、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义务是指民法规范课以民事主体为实现他人的利益而实
施一定行为的法律拘束。它是从消极的方面实现主体利益的方
式,与民事权利相对应,一起构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民
事义务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民事义务具有利他性。义务主体实施一定行为,无论是
作为或不作为,其目的不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满足权
利主体的利益,I(11债务人之履行债务在于满足债权入的债权利益,
非所有人之尊重义务在于满足所有入的支配利益。如果实施一定
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就不成其为义务,只能是权
利。
    其二,民事义务具有限定性a 义务主体实施的行为种类(作为
或不作为)及范围应由权利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决定:义务主体
只需在权利主体的权限范围内实施一定的行为,权利主体不得超
越其权限范围要求义务主体实施不应负担的行为。如债务人的义
务由债的标的来决定,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为超越债的标的的
行为。
    其三,民事义务具有法律的拘束性 。民事义务本质上是法律
课以义务主体的一种拘束,受此拘束,义务主体必须实施一定行
为,以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义务主体必须自觉履行自己承担的
义务,不得以自已的意思而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果义务主体违反
其义务,当为而不为一定行为,或者不当为而为了一定行为,则应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权利主体还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强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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