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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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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权利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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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12 来源:本站 点击:6948 |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用;其二,客观标准,即行使权利时侵害了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才构
权利滥用。从实务上看,构成滥用权利的行为应有如下几个要
件:1 . 须有权利的存在。滥用权利首先要有权利的存在,并且构成
速用权利的行为须属于权利行使或与权利行使有关的行为。如果
不存在权利的享有而实施某种行为,并造成对他人和社会的损害
后果,则应属于侵权行为,与权利滥用无关。
2. 须行使权利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享有权利的行为人依法
行使权利,并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则属于权利的正当行使,应
受法律的保护,当然不构成权利滥用。权利滥用须结果上损及他
人利益,有碍社会正义。如房屋所有人在其门前堆放污物而损及
邻人,土地使用人为使用其土地堵塞道路、自然流水而侵害他人利
益。
3. 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在这里,衡量过错的标准是指行
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一般法律都规定,权利人行使权利
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界限,如果行为人行使权利超越了法律的界
限,则构成过错。不管行为入主观上是故意或过失,只要违反法律
规定的义务行使权利,都构成权利滥用。
滥用权利的行为并不是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因此不受法律
的保护。关于权利滥用的效果,一般以承认权利的存在而否认其
行使的固有效力为原则,在特殊情况下甚至可能引起权利的丧失。
权利滥用的具体效果,因权利行使的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果
采用法律方式行使权利,则其实施的法律行为应属无效;如果采用
事实方式行使权利,则对因此事实行为而遭受损害的他人,应成立
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该事实行为仍在继续,也就是说,权利滥用的
状态持续存在,则受害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
依法成立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其保护方法有两种,即自
力救济与公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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