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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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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认定民事主体是否滥用其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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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12 来源:本站 点击:6946 |
中国民法学
等形式表达出来,让相对入了解知悉。权利主体追求的目的是通
过其意思表示依法产生法律效力的途径来实现的。
任何权利的实现不仅涉及权利主体的利益,也涉及义务主体
的利益以及国家、社会的利益。因此,民事权利,应按照诚实信用
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行使,以便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利益获得
平衡,民事主体的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利益获得平衡。也就是说!,民
事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而不
得滥用民事权利。
(二)滥用权利的禁止
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也不得超过权
利应有的界限。超过正当的界限而行便权利,即构成权利滥用。
所谓滥用权利的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行佼民事权利,违反法律和社
会公共利益,而给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害的行为。滥用权利的行为
为法律所禁止。
在罗马法时代,还没有出现禁止权利滥用的观念。凡行使权
利者,无论对于何入,皆非不法,为罗马法严守之原则。这一原则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西欧各国得到风靡,他们高举个人主义和
自由主义旗帜,将保护个人权利,视为法律的终极目的,不承认权
利有被滥用的可能。19世纪末以来,为了协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
益的矛盾和冲突,法律的中心观念开始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
移,法律的终极目的不全在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整个社会的发
展与人类的生存也应同时兼顾。《德国民法典》第226条规定:“权
利行使不得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这是关于禁止权利滥用的首例
立法。此后,为各国民事立法所仿效,如《瑞士民法典》第 2条规
定:“公然滥用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禁止权利滥用,已成为现代民
法一项重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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