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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的意义
  2012-2-12 来源:本站 点击:5714

 

中国民法学
应由其自行负责,即民事主体一方面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追求自
身利益,另一方面,也应对自己的基于故意或过失的过错行为承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责任能力本质上也是一种心理能力,是意思能
力在民事主体理解自己的违法行为和预见其违法结果上的表现。
因此,关于责任能力的判断,应以行为时有无意思能力为标准,其
判断方法,法律上采年龄主义和有条件的个案审查结合进行。
第三节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意义
    (—)权利的本质、
    ··权利”一词,系外来用语,随“民法”一同从-日本传入中国。它
在拉丁文为为 jus,在法语为 clroit,在英语为 right,在德语为
Recht;均含有正义、直道之意。日本学者初译为“权理"·,后才改译
为“权利”0 关于权利的本质,西方学者主要有三种学说:
    其一,利益说。此说以德国著名 学者耶林 (Jhering
1836—1892)为代表,认为权利的本质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不受
法律承认和保障的利益,则不是权利。因为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
社会和个人的生存条件,包括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这些条件归结
起来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成为权利。此说将权利的本质归
结为利益。
    其二,意思说。此说为德国学者温特夏德、(Windscheid
1:817—1893)所倡,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为法律所确认的
意思支配力,具体表现为个人意思所能自由活动或所能自由支配
的范围。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无意思即无权。此说将权利的本
质归结为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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