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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
  2012-2-12 来源:本站 点击:5505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定其意思能力。意思能力主要体现为自然人的心理能力,即使所
请法人的意思能力,也是由组成其权力机关的自然人的意志表现
出来的,因而最终体现为自然人的心理能力。意思能力的有无,属
于事实问题,须就各个具体的法律行为·,考虑行为人的年龄、智力
和精神健康状态来决定。现代民法上,通常采取年龄主义和有条
件的个案审查相结合的办法,对自然人的意思能力进行审查,从而
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加以认定,具体而言,对于心理发育无障
碍者,法律硬性规定意思能力成熟、部分成熟和尚未具备的年龄标
准,分别赋予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须审查。依年龄主义,即使个
别智能早熟者,实际已完全具备意思能力,法律也不赋予其相应:g
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对于心理发育有障碍者,却应依其意思能
的实际状况,采取个案审查的办法,允许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对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宣告。
    2. 取得能力和处分能力。取得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已的行
为独立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处分能力是指民事
主体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地行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取得能力和处分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它们都是民事
主体在意思能力基础上,从事具体民事活动,对现实利益及其关系
的选择能力,是通过一系列具有明确目的的选择行为体现出来,反
映了民事主体的生活能力或经营能力及其生活质量和经营效果-o
说一个人擅于聚财,是对其取得能力的评价,说一个人善于投资,
是对其处分能力的评价。
3. 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质,预见
自己行为的违法后果,并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民事行
为能力的最终体现。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基.础,以取得能
力和处分能力为核心内容,以责任能力为归属。民事主体在独立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发挥自主意思,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其行为
的内容和结果,无论是给自已带来利益,还是给他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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