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刑事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民事行为能力 >> 详细
民事行为能力
  2012-2-12 来源:本站 点击:5496

因此,任何入不得抛弃其民事权
利能力。合中加有限制当事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应为无效。
此外,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不受剥夺的性质,即使受到刑事处
罚,其一般民事权利能力仍不受影响。
    (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入自由行为的前提,:其原义为能够取得和
行使权利的可能性,一且纳入民事主体资格的范畴,即成为民事主
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和行使民事权
利,承担和履行民事义务的现实条件,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
律行为的法律资格。凡有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不依赖于他人而独
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
并独立行使,或者为自己设定民事义务,并自觉履行。
    民事行为能力,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民事权利能力是民
事主体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般法律前提,而民事行为能力则
是民事主体独立从事民事活动,为自己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的现
实条件。民事权利能力,就自然入而言,以生存为条件,,人皆有之,
而且平等,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未必入人皆有,而且能力内容也因人
而异。就法人而言,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取决于登记
或一定法律程序,且有同一性。
    民事行为能力具体可以分解为意思能力、取得能力、处分能力
和责任能力。
    1. 意思能力,指民事主体能够理解自已的行为并且预见其结
果的心理能力。意思能力包含两种要素,一是识别能力,即理解自
已行动的动机,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的能力。二是预见能力,I;P对
自己行为的目的和结果做出合理判断的能力。意思能力是民事行
为能力的事实基础,民事主体防民事行为能力状况,必须依其意思
能力状况为转移。有意思能力,始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意思能力,
即无民事行为能力0 要确定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民事能力的结构
【下一篇】关于罚款的数额
相关内容
侵犯财产罪
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
地方性民事法规
近亲属之间的犯罪行为
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
逃避商检案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