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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
  2012-2-4 来源:本站 点击:5485

中国民法学
市民社会成员彼此交往和彼此对待,从事民事活动,必
然存在大量的实际关系。这些实际关系,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通过人们理性思维活动,特别是经法学家的努力,
将其抽象为法律概念,再由法律概念整合成法律规范,并将实际的
具体社会关系上升为规范意义上的抽象.的民事法律关系,形成一系
列具有一定逻辑结构的法权模型体系,最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为
民法典。如果某人为了一定目的耍从事民事活动,就必须使其民事
活动符合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要求,也即要符合民法典的
规定。只有在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指导下,基于具体事实形
成具体的事实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实现当事入从事民事活
动的目的,满足其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
    2. 民法典(包括我国的民法通则),其结构都是沿着物权、债
权、人身权、继承权等作为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权模型
而展开的,并将其共同性制度提炼为“总则”,如民事法律关系的主
体、客体及其变动事实等;并用“分则”具体地建构物权、债权、人身
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法权模型。这样,我们要正确地实施民事
活动,有必要先学习民法和民法典,从掌握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
关系入手,才能为建立具体的事实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找到一
个恰当的规范基础。一般而言,一定的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
系和一定的事实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是相对应的。具体的社会
关系要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必须符合相应的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
律关系的要求,但是,如果具体的社会关系缺乏规范基础,没有相
应的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可供参照,便难以形成事实意义
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当事人预期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司法
上的类推制度和立法上重新创制新的法权模型,以弥补民法规范
空白就成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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