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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
  2012-2-4 来源:本站 点击:5465

中国民法学
    所谓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
是针对社会公共利益而言;而所谓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国家存在和
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针对社会公德而言。以公序良俗的基
本观念限制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目的,是罗马法以来所公认的原则。
但在法国民法典制定时代,不过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例外限制,其
适用范围较窄,而在现代民法上,公序良俗已成为指导私法全部领
域的基本原则。不只契约 自由,连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自力
救济的界限,法律行为的解释等均属于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范围。
    何种事项属违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难以一一列举。这是
因为所谓社会的一般秩序、一般道德纯属抽象的观念,其具体内容
随时代而变迁,应按时代需求而具体决定,其判断标准有以下几
种:
    1. 违反伦理要求。指违反父母子女、夫妻等亲属之间的入情
道义而实施民事行为,例如约定母子不同居或断绝父子关系的合
同。
    2. 违反正义观念。指为违法目的而实施民事行为,例如,委托
杀人的行为,因销赃而成立的委托、拍卖行为,为获人身安全而交
付他人保护费的行为等。
    3. 剥夺或极端限制个人自由。例如,以人身为抵押标的的合
同,入口买卖合同等。
    4. 侥幸行为。不以他人之损失而受偶然利益的行为有效,而
以他人之损失而受偶然利益的行为,则因有害于一般秩序而无效。
例如,赌博、买空卖空、彩票、马票等,但经政府特许者除外。
    5. 违反现代社会制度或妨害国家公共团体的政治作用。例
如,当事人均为中国人并在中国境内订立合同,为规避中国法律而
约定适用外国法律的行为;例如,倒卖外汇、黄金的行为等。
    公序良俗原财性质上属于一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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