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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
  2012-2-4 来源:本站 点击:5480

    公平、诚实、信用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损害他人
利益等一切有损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生活秩序与安全的行为的对
立物,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也就必须把公平、诚实、
信用由道德规范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赋予其普遍的法律效力,
使其成为在商品经济领域和整个民事领域反对各种不正当行为的
重要法律手段。1907 年制定的《瑞士民法典》第 2 条规定:
··(—)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义务。
(二)明显地滥用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第 3条规定:“(—)依照本
法以善意所进行的行为,其法律上的效果,应推定为善意存在。
仁)就其具体情况,凡未达到一个善意入应该达到的程度的入,元
权援用善意。
    诚实信用原则性质上属于一般条款,其实质在于,当出现立法
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法院可依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
量权,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它又是一项司
法原则。一方面,它是法院解释契约,解释其他意思表示(如遗
嘱),从而干预市民生活的依据和指导原则;另一方面,它又是法院
演进法律,填补法律漏洞的依据和指导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称公序良俗,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法
律概念和法律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
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平衡市民社会成员私人利益与国家和社会
公共利益、实现市民社会的安全价值的重要功能,被誉为现代民法
至高无上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 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
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规定,违反法
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依学者通说,我国民法通
则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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