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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
  2012-2-4 来源:本站 点击:5452

第一章  民法概论
    《民法通则》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这是
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表现形式。“自愿”就是主体的意志自由,从
私法观念来看,即属意思自治,它是契约自由在整个私法领域的展
开和实现,从而取得了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
所谓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
市民生活,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民事主体的
非法干预。意思自治的真谛,是尊崇选择,赋予民事主体自主意识
和选择自由。民事主体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被假定是他自身利益
的最佳判断者,是具有健全理性的人,他对于属于自己的私人事务
有决策权,并有能力为自己的选择结果负责。任何他人的判断皆
不能代替该民事主体自己的判断,一切不法干预民事主体自由蓄
思的行为,都是对意思自治则的违反。意思自治,就其实质而
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多元化和决策分散化的反映,是实行资
源市场配置的必然要求,是市民社会的自由价值的集中体现。
    意思自治原则包含了自主参与和自己责任两个基本点:
    自己做主地去判断,去选择。参与即投入市民
生活,进行民事
民事活动中享有法律许可范围的意志自由,有权决定是否进行某
项民事活动,有权选择合作伙伴和对方当事人,有权决定自己所选
行的民事活动的内容。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除了受到法律的限
制外,不受他人非法干预。
    2. 自己责任,即自主参与者对于参与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这是自圭必然逻辑。民事主体作为理性人,在民事活动中
具有意志自由,对自己的行为能够进行自主决定和自由选择,其决
定内容和选择结果,无论是财富,还是损失,都应自己承受。如果
民事主体在自主从事民事活动时因自己的敌意或过失致入损害,
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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