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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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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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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4 来源:本站 点击:5484 |
第一章
民法概论
立以及所订立的契约内容都应由民事主体自主决定。法国民法典
第1134条确认:“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之间有柏
当于法律的效力。”这一原则,一方面可以确保资产阶级自由经营、、
自由竞争,从而可以自由积累财富。这样就否定了封建社会中国
家、教会、封建领主和特权阶层对民事活动的横加干预。另一方面
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商品流通范围,和规模的扩大,几乎一切入与人
之间的关系,如家庭关系、劳动关系,甚至人身关系都被视为商品
关奉,从而被纳入契约调整的范围;使一切民事关系都不得不接契
约自由原则得到调整,致使其扩大力所谓“意思自治”原则、“私法
自治”原则。
(二]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的发展
以上私法三原则是18世纪个人主义法律思想的产物,其对于
人类文明的贡献在于,使个人财产获得保障,刺激自由竞争,从而
促成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达和市民社会的建立。但是,自 19世
纪末以来,随着资本主义制度一系列问题的暴露和弊端的显现,尤
其是周期性经济危机和分配的严重不公,造成贫富悬殊、劳资对立
等社会问题,私法三原则及其维护的资本主义市民社会的合理性
和功能受到了普遍的怀疑,民法思想遂由极端尊重个人自由变为
重视社会公共福利,从社会本位出发,对私法三原则做了修正和发
展,其集中表现是:
1. 在权力能力平等原则上。随着法人组织在民事生活中扮演
的角色越来越重要,19世纪末出现了诸如托拉斯、康采恩、辛迪
加、卡特尔等垄断组织,以及跨国公司、经济共同体等一些新的民
事主体形式。基于社会本位思想,这个时期开始强调团体意识和
利益,视法人为实在的主体,而按传统的权力能力平等原则,法人
和自然人处于同等受法律保护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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