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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
  2012-2-4 来源:本站 点击:5513

中国民法学
民法不承认任何享
有特权的民事主体,自然入,法人,甚至国家在经济、权力、职务上、
业务上的优势,一进人民事领域,就失去了意义,不得把自己的意
志强加给对方。
地受法律保护。这一方面要求不同民事主
体在同一民事领域,从事同一民事
·应适用同一法律,不得投
主体身份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助长特权,抑制竞争。而另一
方面则要求民法规定的民事权利保护方式和民事责任形式,应平
等地适用于一切民事主体。在民事领域,不存在不受法律保护的
民事主体,也不存在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民事主体。任何民事
主体的民事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民法都妥给予保护;任何民事主体
非法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民法也都要予以制裁。
    ·在我
不允许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民事主体
或者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民事主体的存在。这并不是说,
民事主体在每-.具体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都是一样的,而是强
凋民事主体在民事领域中既可以是权利主体,也可以是义务主体,
不允许任何特权或歧视现象存在。在实际生活中,钱权交易、官倒
等现象的实质在于将政治权力带入民事领域,造成事实上的特权
地位,以牟取非法利益,干扰了正常的民事秩序。对此,,应利用法
律加以禁绝,以确保市场竞争机制的正常发挥。
    (2)民事主体从其他民事主体处得到利益,除法律规定可以无
偿外,均应支付一定的代价。双方取得的利益和负担的义务应大
钵相当,互利互惠,等价有偿。民事主体的利益受到损害,应遵循
同质救济的原则获得救济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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