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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作为民法核心的基本原则
  2012-2-4 来源:本站 点击:5556

第一章  民法概论 
尊重,任何入不得侵犯。但是,当法人团体力量极度膨胀,造成垄
断并危及整个市民社会的正常秩序时,对法人可能产生的异化力
量必须加以限制,以捍卫更具有本原价值和终极意义的自然入的
人格权。
所有权是一切财产权的基础,在遵守
至公共利益时,所有权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并为其他财产权
的保护奠定了逻辑基础。对所有权神圣的确认,可促进市民社会
成员对财富的追求,从而促进整个社会财富总量的增长;财富的普
遍增长,又将促进个人全面发展,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因此,确
认所有权神圣,具有巨大的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 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1993年修订后的《经济合同法第 5条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应当
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
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些规定都是对于平等
原则的法律表述。
    关于平等,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是指实质平等,要求结果
上的平等;另一种是指形式平等片面强调实质平等,实际上
是助长平均主文,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害无益。因此,民
法平等原则所弘扬的只能是形式平等,机会平等,而不能是实质平
等,结果平等。
    平等原则作为民法核心的基本原则,最集中地反映了民事法
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它要求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
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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