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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2012-2-4 来源:本站 点击:5626


     三、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权利神圣原则
    《民法通则》第 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
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入不得侵犯。”该条所体现的是民事权利神
圣原则,是我国民法的首要的基本原则,并成为我国民事立法宗旨
之-0
    ··权益”即权利,“权益”之称主要是为了强调权利所负载的利
益。趋利避害,乃人之本性,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享受利益,是市
民社会成员的终极要求。而利益,无论是财产利益,还是人身利
益,只有上升为法律上的权利(财产权或人身权),才能获得法律恒
定的保障。因此,权利的神圣性和至上性首先来源于利益的永恒
性和终极性。
    所谓民事权利神圣,是搭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特别尊重和充
分保护,任何入不得侵犯,非依公正的法律程序,也不得限制-或剥
夺。也就是说,一个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不奴不受其他民
事主体的侵犯,而且国家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也不得随意限制或
剥夺任何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这是我国“文革”期间践踏
人权,不尊重民事权利的血的教训的总结,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
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政治民主化程度的提高,权利
-神圣必将成为全体国民的共同追求和法治理想。
原则包含人格权神圣和财产权神圣两个基本点:
格权神圣
人格权神圣,而
前者具有终极意义。
自然入人格权神圣
生命、
称、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须受特别尊重和充分保护,任何入不得
侵犯,以保障市民社会成员作为民事主体生存和1发展的必要条件,
使市民社会的效益价值得到充分实现。法人作为自然入更好地参
与市民生活的手段,其人格权也是神圣的,同样应受到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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