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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
  2012-2-4 来源:本站 点击:5463

38    中国民法学

因此20世纪以来,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维护
市民社会的正常秩序,扩大了法人对其机关成员个人行为的责任,
加强了对法人活动的国家干预。
    2。在私有财产神圣原则上。自德国魏玛宪法规定所有权附有
义务以来,法律思想上对所有权绝对的观念为之一变,即认为私有
财产制度,系将社会的物资,信托于个人,其目的原在使其利用,而
不在使其所有。因此,在确认所有权神圣的同时对所有权的行使1,
应予以限制,强调保护所有权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有
益于整个市民社会的公共利益。尊重公共利益,增进社会福利,禁
止权利滥用,遂被强调为所有权行使的指导原则,该原则被写进战
后修订的日本民法第 1 条。这种趋势,被学者称为“所有权社会
化”
    3. 在契约自由原则上。契约又由须在双方当事人实力均衡的
条件下,才有实现的可能。否则,所谓契约自由实际纯为经济实力
较强一方的自由,而经济实力较弱一方在契约自由的美名下实受
压酣。因此,本世纪以来,各资本主义国家在确认契约自由的同
时,注重加强了对缔结契约的公法监督,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由国
家颁布强行性规范制约经济强者,使之不得滥用契约自由的权利
欺压弱者,以平衡资本主义社会普遍存在的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生
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以及其他不同利益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稳定资
本主义经济秩序。许多国家的民法都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作了明文
规定,例如,德国民法规定:“违反法律上禁止规定之法律行为,于
法肆无特别规定时无效。”··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瑞士
债务法亦规定:“以不能或不法或违反善良风俗为内容之契约无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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