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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和发展
  2012-2-4 来源:本站 点击:5559

中国民法学
    二、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和发展
    (—)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民法所表现的市民社会系以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关系为基础,是对维护固有的存在阶级差别的身份关系的封建社
会的否定和超越。打破封建社会,建立市民社会,将一切封建的身
份束缚关系转变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这一过程被著名法
学家梅因表述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正是这一社会运动的结
果,承继罗马法的近代法确立了三大基本原则,即私法三原则
力能办!I神圣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这三大原
则并构成民法三大组~)、债(契
约]的核心内容。
    1. 十即法律资格平等,它从个人本位出发,
强调每个入都有自己的人格,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部享有平等的
民事权利。在封建社会中每个入的民事权利是因他的身份、地位、
等级、职务不同而受到限制。资产阶级革命从原则上废除了人格
的不平等,实现了市民社会关于身份平等的理想和人格独立的理
性要求。
    2,,即所有权神圣原则,它承认个人私有财
产所有权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应受法律绝对严格的保护。这
一原则系根据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而来,其后为法国民法所袭
用,它强调所有权人在其权利范围内,享有不受限制的自由,在行
便所有权时即使损害了他人的利益也不承担责任,任何入甚至国
家都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所有权神
圣是一切民事权利神圣的基础,它从人权观念出发,冲破封建身份
等级枷锁,从财产关系上稳定和巩固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确立了
资本主义商品价值为基础的市民社会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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