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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的含义
  2012-2-2 来源:本站 点击:5475

(三). 制作:勘验笔录应当注意的事项
    勘验笔录是对物证或者现场情况的客观再现,是独立的重要证据,因此要求
制作时全面客观、认真细致,千万不能粗枝大叶、简单行事。具体应注意以下几
点::(1]笔录内容必须保持客观真实。勘验时的情况,应如实记载。不扩大., 不
缩小、不走样,不能掺人勘验人员的任何主观推测和分析判断。(2)笔录文字用
语必须确切肯定:,. 不能模棱两可,含混不清,’切忌使用 ··大概”、“可能”、“较
高”、“较远”等等不确定的词句。(3)笔录必须是勘验过程中当场制作,:,不能事
后追忆。.对某个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时,应分别制作每次的笔录,不能采用在
原笔录上补充修改的办法。(4)必须完成法定的手续。勘验笔录制作完成后,要、
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的入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节,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的含义
··证明责任”最初是德国民事诉讼法的术语,后经日本传入中国。其基本含
义是,在民事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对
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
讼终结
利莳
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
·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
后果。证明责任又称举证主任。
十,苌蒴苡莱丁百茵诉讼没有截然的分界线。自清末沈家本
等引进外国法律和法学理论以后,、,在近代诉讼立法的影响下,才出现了第-部比
较完整的:《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虽未施行但其意义是不可低估的。其后中
华民国时期又制定和颁布了民事和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法中.采用不告不理原
则,同时规定证明责任是“当事人为得有利于已之裁判计,于法律上有提出证据
使法院就某事项得生心证之必要。”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没有制定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
法。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虽采用不告不理原则,,但证据方面却十分强调法院凋~查
收集证据之责,并不重.视当事入的证明责任。1982年试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
规定,“当事人对自 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习
惯于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做法。到底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应不应该承担证明
责任·,,法院是否有必要继续负担繁重.的调查收集证据的任务,,在民事诉讼法定稿
的过程,、引起了激烈地争论i. 一种观点认为,证明责任是一项完整的法律制
度,证明责任有两个基本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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