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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2012-2-2 来源:本站 点击:5458

第三编  审判程序:
第十九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第 上审普通程序概述
    第一审普通程序概念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普遍适用的基础程序称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审普通程序是相对于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和审判监督程
而言。它既不是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也不是审理非诉案件的程序广而
是人民法院第一次解决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法
(试行)》相比,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发生了较大变
化:首先,程序结构有较大调整。《民事诉讼法》将“调解”、“诉讼保全和先行
给付”两节扩充为两章并移至第 1 编总则中,第一审普通程序由原来的7节43
条压缩为5 节34条。其次,程序内容更加具体、明确、规范。例如改“个人、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改“属于人民法院
管辖范围”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
件,由原来的三项增加到七项,并对不予受理事项按照纠.纷性质作出了管辖规
定,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了周密的保护。再次,改法庭审理纠问为主为当事入
辩论为主,即是减少法庭询问成份,增加当事人辩论成份,这是诉讼法制建设的
重大突破,它标志着民主与法制建设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第四,强化 了当事人
的提供证据责任和证明责任,弱化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职权。最后,增加
了审限规定。这必将促使人民法院及时审结民事案件。
     修改、充实、完善后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更加体现出它的基础程序的功能耗
作用。它是人民法院审判程序和当事人诉讼程序较为完美的结合,它有机地蘸
《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于具体程序之中,既方便人民法院审理案
件,又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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