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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
  2012-2-2 来源:本站 点击:553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29号令  2003年5月 30 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标注方式,维护正常
姆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专利法第十五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
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均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
标注。
    第三条  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
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号、专利标记标注权的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的被许可入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
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四条  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 ·应当标明下述内容:
    (—)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
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其中“ZL”表示
··专利”,第一、二位数字表示提交专利申请的年代,第三位数字表
示专利类别,第四位以后为流水号和计算机校验位。
    除上述内容之外,标注者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
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第五条  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
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采用中文注明该产品系依照专
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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