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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排污费
  2012-2-1 来源:本站 点击:5547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
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
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裔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
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
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
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
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
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
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
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
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
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规定的 9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
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嗓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
放标准,且干犹他入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
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C 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
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见附件。
    第四条  除《条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方法外,
市(地)级以上环境傈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
钦、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 5采用抽样铡]算的办法核算排污
量,核算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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