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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评论>> 监狱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开展分类教育 >> 详细
监狱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开展分类教育
  2012-2-1 来源:本站 点击:5542

第二十条  监狱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结合罪犯的危险
茎安、恶性程度、接受能力,对罪犯进行分类,开展分类教育。
第二十一条  监狱应当建立对颓围型罪犯(简称颃围犯)和危
型罪犯(简称危险犯)的认定和教育转化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顽固犯:
    (—)捂不认罪、无理缠诉的;
    (二)打击先进、拉拢落后、经常散布反改造言论的;
    (三)屡犯监规、经常打架斗殴、抗拒管教的;
    (四)无正当理由经常逃避学习和劳动的;
    (五}其他露要认定为顽因犯的 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危险狠:
    (—)有 自修、自残、自杀危险的;
    (二)有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倾向的;
    (三)有重大犯罪嫌疑的;
    (四)隐瞒真实姓名、身份的;
    (五)其他需要认定为危险犯的。
    第二十二条  监狱应当对顽固犯、危险犯制定有针对性的教
育改造方案,建立教育转化档案,指定专人负责教育转化工作。必
要时,可以采取集体攻坚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颃围犯和危险犯的认定与撤销,由监区或者直
属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分别报监狱教育改造、狱政管理部
门审核,由主管副监狱长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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