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
 |
 |
 |
 |
|
 |
|
|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评论>> 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 >> 详细 |
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 |
|
2012-2-1 来源:本站 点击:5472 |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
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对拒不如实提供个入情况的,不予救助。
第六条 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随身携带的
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该受助入员离站时归还。
篱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救助
站受助人员的作息、卫生、学习等制度。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
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救助姑为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应当能够满
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受助人员食宿定额定量的标
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具体规定。
第九条 受助人员在站内突发急病的,救助站应当及时送医
疗机构治疗。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患染病或者为疑似传染病病
入的,应 送当地具有传染病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并向当地
疾病预防控劁机构报告,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
第十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
受助人员,的家属以及受助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乡
(镶)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该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取得联系,
核实情况。
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敌意提供虚馈个人倩犹的,应当终止救
助。
第十一条 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
单位时没有交通费的,由救助站发给乘车(船)凭证,铁道、公路、水
运等运输单位验证后准予搭乘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救助站应当
将有关情况通郊受助人员的亲属及前往地的有关组织、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
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
备案。
|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