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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2012-1-30 来源:本站 点击:5519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
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
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
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
    对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
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免收工本费。
对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
诳时,可以减收工本费。免收秘减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入、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
墩绷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都中央军事委会另行
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 2004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
    依照《中华入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鹃居民身份证,
依照本法换领居民身份涯前,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换领屠
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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