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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2012-1-30 来源:本站 点击:7217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
都减1项日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
芩入。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
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
舵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
区,办理时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
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
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
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
身份:
    (—)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溢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
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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