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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海事诉讼专属管辖 >> 详细
海事诉讼专属管辖
  2012-1-29 来源:本站 点击:5586

 第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海事诉讼·
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
    第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海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
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第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
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海事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第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 优先权纠纷提起的海事诉
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此外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海事诉
讼的特殊地域管辖还包括:
    第一,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海事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
地海事法院管辖。
    第二,因共同海损提起的海事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
者航程终止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因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海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海上保险标
的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第四,当事入申请认定海上财产无主的,适用财产所在地管辖原则,应向财
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因海上事故申请宣告死亡的,管辖权归属于处理海事事
故主管机关所在地或者受理相关海事案件的海事法院,则申请入应向上述海事法
院提出。
    3. 海事诉讼专属管辖
    海事诉讼的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特定的海事纠纷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海事
法院予以管辖。专属管辖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可以排除协议管辖、一般地域管辖
和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也排除外国法院对于海事纠纷案件的管辖。
    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7条的规定,海事诉讼的专属管辖:包
括:
    第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海事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第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
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海事诉讼,由油污发生地、损害结果
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
纠纷提起的海事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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