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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的管辖
  2012-1-29 来源:本站 点击:5432

建造、买卖、修理、拆解合同纠纷;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海上拖航合同纠纷;
航合同纠纷;海上救助合同纠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船员雇佣合同纠纷等。
    3. 其他海事纠纷案件,具体包括共同海损纠纷;救助报酬纠纷;海事赔偿
责任限制纠纷;港口作业纠纷;海洋开发勘探利用纠纷;海事请求保全案件等。
    (二)海事诉讼的管辖
    海事诉讼的管辖,是指海事诉讼的一审案件在各海事法院之间的分工和权
限。该权限被称为海事诉讼的管辖权。
    1. 海事诉讼的级别管辖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
定》的规定,海事法院与中级入民法院属同一级别,一般的海事诉讼的一审案件
是由各海事法院管辖的。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海事诉讼的一审案件,由海事法
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海事诉讼的一审案
件,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2.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是指各海事法院之间对于海事诉讼的一审案件的分工
和权限。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6条的规定,海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
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但
是,海事诉讼一审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区别于其他民事案件,是按照案件事实与
海事法院所管辖水域范围的关系划分的,而不考虑行政区域。因此,对公民提起
的海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的,由经常居住地海事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海事诉讼,由被告
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同时,在《民事诉讼法》第26条和第28条至第33条所规定的特殊地域管
辖涉及海事诉讼的基础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6条还针对多种具体情况,
更为详尽地规定了海事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
    第一,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等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海事诉讼,
由碰撞发生地或者其他海损事故发生地、碰撞船舶或者其他加害船舶最先到达
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船籍港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第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海事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转运
港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海事诉讼,
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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