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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
  2012-1-29 来源:本站 点击:5325

同年8月 24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一次审议
稿]》0 此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京召开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
征求修改意见。1999年10 月 24 日,经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
别程序法 (草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进行第二次
审议。时至1999年12月 18 日,历经6年的反复征求意见、讨论和修改、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次会议上进行审议并:于25 日获得通过。该法已自 2000年7月 1 日起在我
国施行。①
    二、海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
    (—)海事诉讼的主管
    海事诉讼的主管,是指海事诉讼作为一种专业化诉讼活动应由哪些法院负责
审理的分工和权限。从法院角度讲,就是海事法院作为一种专门法院与普通法
院、其他专门法院或者其他组织机构之间审理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又称为海事法
院的受案范围。
    在 1984年 11月之前,海事诉讼的一审案件是由我国的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审
理。而自此以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1984年 11 月 14 日通过
的《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于1984年 11月
28 日作出的《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我国先后在广州、上海十 天
津、青岛、大连、武汉、宁波、厦门、海口、北海等地设立了海事法院,专门负
责审理海事纠纷案件,而其他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均不属于海事法院
的主管范围:
    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4条原则性地确定了我国海事法院的主管范
围,即: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
件。
    1. 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是指基于海事侵权行为产生的海事纠纷案件,具体
包括船舶碰撞案件;船舶造成港口设施、水下设施损害或者致作业人员、船上人
员伤害的赔偿案件;海上油污损害赔偿案件等。
    2. 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因各种海商合同产生的海事纠纷案件,具体包
括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纠纷;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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