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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范围
  2012-1-29 来源:本站 点击:5499

造偿的亲属或雇员与被保险人具有一致的利益,而使保险赔偿失去意义。我国
(保险法》第47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对保险
标的加以拨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以外,干保险入不得对被保险人的 家庭成员或者
其组成人员行使位请求赔偿的权利”0·在海上保险实践中亦存在着对于特定对
象放弃代位求偿权的做法。例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各类海上石油开发保
险合同中多规定了 “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按此条款规定,' 保险人-对于为被保
险人作业、- 提供服务-或被保险人为其作业或提供服务的个人、团体、公司放弃代
泣求偿权。
    (三)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范围
    保险人行使的代位求偿权应当以被保险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为限,并且,其
追偿的货币金额不得超过向被保险人实际赔付的保险赔偿金的金额。-因为;保险
人通过代位求偿取代了被保险人作为债权人的地位,相应地;仅能享受被保险人
所拥有的权益,同样不能获取额外利益。以此为界限,保险人在其保险赔付范围
内代位求偿获得的赔偿金额应当归其所有,用以保护保险入的合法权益。但是,
保险人代位求偿所获金额大于保险赔付时,其超过的部分则应当归还被保险人。
与此同理,保险入依法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
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第-45条第 3 款)o
    (四)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 保险入应当在向被保险人进行保险赔付,、并且从被保险人处取
得“权益转让证书”之后,才-能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但是,,- 在海上保险合
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时;保险人也可以在保险赔付之前行使代位求偿
权。
    (五)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
    为了确保保险人充分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法》在平等的前提下t 规定了
被保险人负有协助的义务,-即“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
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四节  海上保险赔偿的支付
一、海上保险赔偿支付的意义
    海上保险赔偿的支付是保险人履行责任的直接表现,也是海上保险理赔的组
成部分。因此,保险人在进行海上保险赔偿的支付时,应当遵守保险理赔的基本
原则和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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