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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2012-1-29 来源:本站 点击:5443

 (三)代位求偿一般应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进行保险赔付之后始得实施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可以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负有民事赔偿
责任的第三者行使赔偿请求权。。如果被保险人从第三者那里获得了民事赔偿的,
则“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法》第45条第2款)o 显然,如果第三者赔付给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金额
等于或大于保险入所应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依相应的海上保险合同承
担的保险赔偿责任随之免除,也就无须赔付和转让权益。只有当被保险人未从负
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处获得赔偿或先行向保险人索赔时,经保险入进行保险赔付
后,才有转让赔偿请求权给保险入的必要,代位求偿才得以适用。当然,-海上保
险合同另有约定时,保险人也可以在保险赔付之前取得代位求偿权。
三、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进行保险赔付后,得以取代被保险人
的地位,对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
    代位求偿权是代位求偿制度的核心内容。保险入能否正确行使该项权利,关
系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与海上保险合同的职能密切相连。因此,行使代
位求偿权时,应当符合下述条件上
    (—)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名义
    保险入是以自已的名义,还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各国的保
险立法和司法实践是不一样的。我国的海上保险实践中,习惯上是以被保险人的
名义行使求偿权,现行保险立法尚无明确规定。从法律理论上说,. 代位求偿是一
种债权转移行为;即被保险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入。从
而,该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不变,但其债权入则变更为保险入。因此,保险人作
为新的独立债权人,应当以自已的名义向其债务入——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
者进行追偿。
    (二)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对象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应当向对于保险财产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
者,包括法人或自然入行使。所以,对于保险财产的损失依法不负赔偿责任的第
三者就不能成为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
    同时,有些国家的保险立法对于代位求偿的对象加以限制。例,如,规定保险
入对于被保险人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或雇员没有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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