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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委付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接受才能生效 >> 详细
委付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接受才能生效
  2012-1-19 来源:本站 点击:5491

2. 委付必须适用于保险标的的整体,具有不可分性。这就是说被保险人要
求委付,必须是针对推定全损的保险标的整体。比如推定全损的一艘船舶、一批
货物,不得仅就保险标的的一部分 (受损部分)申请委托,而对另一部分不适用
委付。
    当然,如果同一保险单上载有若干种保险标的,其中之一产生委付原因时,
得就该种保险标的适用委付。
    3. 被保险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的委付申请。这一条件要
求被保险人为进行委付,必须提出申请,即向保险人发出委付书。按照国际海上
保险的惯例,委付书可以是书面的或口头的。应向保险人或其授权的保险经纪入
提出。而在·我国海上保险实践中,则必须是用书面形式:,直接向保险人提出,并
且是在法定时间内。对此,有的法律规定为3个月  (《日本商法典》第836条),
有的法律规定为“在得知受损的可靠情报后的适当期限内”(英国《1906年海上

保险法》第62条第3款)o 我国《海商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
    如果被保险人不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委付申请,则保险人对于推定全损的保险
标的按部分损失赔付。
    4. 被保险人必须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且不得附加条件。
在保险标的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要获取全额赔偿的对价条件,就是转移
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归保险人。而且,被保险人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例如,被保
险人对船舶失踪申请委付,但要求船舶有着落时返归其所有。这是法律所禁止
的。
    5. 委付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接受才能生效。委付是否成立和履行,还取决于
保险人的意志。“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我国《海商法》
第249条第 1 款]
    如果保险人接受委付,则委付成立。我国 《海商法》明确规定:“委付一经
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第249条第 2 款] 如果保险入不接受委付,则委付不
成立:但这并不影响被保险人的其他权利。
    保险人承诺接受委付的方式,在国际保险市场中包括书面形式,或用行动来
表明;或默示接受。我国《海商法》则明确规定:保险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
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
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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