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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中的财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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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9 来源:本站 点击:5458 |
第二种是为了防止保险标的实际全损而需要支付的费用 (如施潋费用、救助
费用)将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第三种是被保险船舶受损以后,进行修复所需的修复费用 (不包括残骸价
值)将达到甚至超过船舶的保险价值。
第四种是被保险货物受损后,修复费用、整理费用以及续运到目的地的1费
用,将超过其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第五种是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的,使被保险人丧失了对其享有的所有权,
而收回该所有权所需费用,将超过保险标的 值。
我国 《海商法》参照国际惯例,根据我国海上保险的实务,分别规定了船舶
和货物的推定全损。具体来讲,-“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
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海商法》第246条第 1 款)o 而对于货物来说,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
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
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0
对于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被保险人可以按全部损失或局部损失向保险入请
求赔偿。但是,要求全损赔偿的,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并经保
险人接受,始得获取全部赔偿。
(二)局部损失
局部损失是指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一部分损失,又称为部分损失。如
船舶设备的部分损坏,经修复后仍可使用,货物的一部分被水浸泡受损等。局部
损失与全部损失相对应,所以,我国《海商法》第247条规定:“不属于实际全
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
海上保险标的的局部损失包括船舶的局部损失、货物的局部损失、运费的局
部损失等。产生局部损失的原因,有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对于保险标的的局部
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损失数额予以赔偿。
二、按保险标的的损失内容主要分为财产损失●法律责任和费用损失等
(—)海上保险中的财产损失
在海上保险合同中,因海上风险遭受损失的财产包括船舶、贷物、运费等。
其中,船舶和货物的损失是有形财产损失,而运费的损失则属于无形财产的损
失,它是由船舶、货物的有形财产损失所引起的。
船舶、货物、运费等财产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者是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或
推定全损),或者是局部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向保险人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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