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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损失
  2012-1-19 来源:本站 点击:5501

第一节  海上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损失
.:
    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在遭受保险事故后会形成损失,保险入对此要予以
赔偿。但是,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中所受到的损失情况不同,保险人相赔偿方法
也有区别。为此,《海商法》具体规定了保险标,的损失的分类及其确定条件。
    一、按照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分为全部损失和局部损失
    (—)全部损失
    它是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后的损毁程度已经是全部毁灭,或者几乎接近其
整体价值,或者已经没有修复、施救价值,或者被保险人无可挽回地丧失保险标
的物等。全部损失又进一步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 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就是保险标的在实际上完全灭失或损毁。按照我国《海商法》第
245条的规定,实际全损表现为“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
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0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实全损可确定为 4种情况:
    第一种是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已完全灭失损毁。例如海上航运中的船
舶沉没、货物被烧成灰烬等。
    第二种是保险标的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例如海运中的茶
叶被水浸泡而不能饮用、不能销售,丧失了其原有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
    第三种是被保险人对于丧失的保险标的不能再归其所拥有。例如船舶被劫
走、货物被没收等。
    第四种是被保险船舶失踪达到法定时问长 而无下落的,投实际全损处:理。
正如我国《海商法》第248条规定的::’船舶在合理时间内未从被获知最后消息
的地点抵达目的地,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满两个月后仍没有获知其消息的,- 为船
舶失踪。船舶失踪视为实际全损。”
    保险标的发生实际全损时,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予以全额赔偿。
    2. 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损程度虽未完全损毁,但已无
法补救,故按完全损失处理的情况。
    在国际海上保险市场中,推定全损的有以下几种损失状态:
    第一种是保险标的损失严重,构成实际全损已无、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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