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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发生保险事故时的通知义务和施救义务 >> 详细
发生保险事故时的通知义务和施救义务
  2012-1-19 来源:本站 点击:5456

(3)船贷合法的默示保证。
    它是被保险人保证所承保的海上运务以合法的方式进行。该默示保证适用于
船舶保险 (包括船舶建造保险)、海上贷物运输保险。
    违反保证条款也就是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会影响海上保险合同的宗旨,损
害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维持海上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保险人的
利益,各国法律均对其予以规制,产生不利于被保险人的法律后果。
    我国《海商法》针对中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我国海上保险的需要,
在第235条赋予了保险人处理被保险人违反保证行为的权利,并规定了两种法律
后果。其一是上述国际保险市场的通用处理方法——保险入可以解除合同,相应
地,拒绝赔偿、不退保险费。其二是保险人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
费。
    (三)发生保险事故时的通知义务和施救义务
    这是被保险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所承担的两项相互联系的义务。其共同之处
在于,该两项义务均为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应予履行的义务。
    1·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
    这项义 是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具体来
说,被保险人履行此义务时,既要将发生保险事故的事实通知保险人,又要陈述
损害发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文件材料。
    各国法律之所以规定被保险人承担此项义务,是出于两个目的:其一是使保
险人能够立即调查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其损失情况,以免延误时间而增加调查
的困难,防止被保险人隐瞒或消灭证据等欺诈行为。其二是使保险人能够迅速采
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显然,被保险人不履行此项通知义务的结果,必然导致损失的扩大广 危害保
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海商法》第2.36条明确规定:“一旦保险事故发
生,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违反此项义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于被保险人的其他违约行为。
除非是出于故意欺诈,被保险人没有立即通知保险人的,保险入不能解除保险合
同,只能是对由此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我国:《海商法》第236条第2款的
规定就是相应的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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