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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的义务
  2012-1-19 来源:本站 点击:5498

该条款用于规定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而导致保险标的损害S;f,、依海上保险
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标准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因此,双方当事入应当在海
上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赔偿的方法与标准。
    在海上保险合同中,当事入约定的保险赔偿方法包括定值赔偿方法或不定值
赔偿方法以及第一责任赔偿方法、比例责任赔偿方法和限额责任赔偿方法等。而
人身傺殷合厨励般是拨双方约定的给付金额进行给付。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约定条款
    除了上述法定条款以外,投保人和保险入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与保险有
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诸如免赔额条款、退保条款、保证条款、无赔款优惠条
款、危险增加条款、通知条款、索赔期限条款等。
第四节  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海上保险合同作为一种双务合同,其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一定的权利,也承控
着相应的义务。从义务角度讲,它们均自海上保险合同生效之时产生法律约束
力。

    一、被保险人的义务
    (—)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入经营海上保险业务是一种专门性商品经营活动,其与被保险人所签订
的海上保险合同就具有双务、有偿的·质。这决定了被保险人在此合同中承担的
首要义’务是向保险入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承担并履行该项义务,是其最终取得
保险赔偿的对价条件。因此,被保险人在海上保险合同成立后,应当按照合同约
定的金额、时间、地点、方式来支付保险费。否则,即构成违约。按照我国《海
商法》第234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前,保险入可以拒绝签发保险单
证。”
    被保险人履行支付保险费义务时,、应当以海上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费条款
保险费的数额与保险金额的多少、保险费率的高低、保险危险的大小、保险
期长短等都有密切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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