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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状态保证
  2012-1-19 来源:本站 点击:5668

通常写明“在某日 (或某日前)开航”0 把握被保险人是否遵守的法律条件有三
个:其一是船舶已做好开航准备,包括船员、文件、- 物料、燃料、伙食等。其二
是船舶必须处在不系缆绳并在开航过程中。其三是船长必须有意图让船舶开航。
    (2)船舶状态保证。它是保证船舶在指定日期、指定地点处于良好状态或完
好状态。从而,履行该保证的条件是船舶必须在指定日期和指定地点的状态符合
保险合同要求的状态。
    (3)船员人数保证。它是保证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和有关国家的规定,船上配
备足够的船员数额,并且要对其工作职责予以合理安排。遵守的条包括配备船
员的人数和时间。
    (4)护航保证。在战争时期,海上保险单往往写明保证船舶在军事护航下航
行。因此,被保险人遵守保证条款,就必须符合有军事护航和获得开航指示等条
件。
    (5)国籍保证。它是对于船舶国籍予以的明示保证。从而,其遵守的条件包
括船舶国籍在保险期间与保险单的保证榴一致,而且不得更改。
    (6)中立性保证a 它是保证承保船舶或货物处于中立状态。从而,被保险人
是否遵守该保证条款,就要看保险标的在风险出现时是否具有中立性、被保险人
是否具备必要的文件证明中立、这些证明文件是否真实等条件。
    上述明示保险及其遵守条件在我国的海上保险-实务中同样适用。.
    2. 默示保证的法律要求
    默示保证是依照法律规定而应当遵守的保证。从国际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来
讲,默示保证主要在海上保险中予以适用,故各国海商法均有所规定。我国《海
商法》从除外责任角度,规定了被保险人必须提供适航船舶的保证。中国人民保
险公司的有关保险条款亦有同样规定。
    根据国际海上保险的实践,海上保险合同的默示保证主要有三项:
    (1)船舶适航的默示保证。
    它适用于船舶的航次保险、运费保险和货物运输的航次保险,即被保险人保
证船舶开航时具有到达承保目的地的适航状态。根据《海牙规则》及有些国家的
海上保险法规定,遵守此默示保证的标准是谨慎处理、恪尽职责,使船舶在.--切
方面都能够经受得起承保海上运务的一般海上危险,即认为是具有适航能力。
    (2)船舶不改变航程和不绕航的默示保证。
    它的内容是保证被保险船舶航行不改变或不偏离两个港口之间的正常航道。
当然在适用上,为了躲避危险的威胁或救助遇难船舶而偏离航道的,不属于违反
默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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