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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价值条款
  2012-1-19 来源:本站 点击:5516

如果海上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责任期间与合同有效期不一致的时候;当事
    入还应当在海上保险合同中写明保险费责任的开始。
    不同的海上保险合同,其计算保险期间的方法是不一样的。具体到海上保险
    合同,主要有定期保险和航程保险两种情况。
    定期保险多适用于船舶保险。具体方法是按时间计算,即保险责任从当事入
约定的起始日零时开始到约定终止目的 24 s;f止,习惯上包括起始日和终止日。
由于海上运输活动的国际性特点,在签订海上保险合同时,应把起始S;f问按照有
关的时区注明当地的标准时间,以免发生计算上的异议。
    航程保险多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它是按照运输航程来计算保险期间
的,即以货物起运地至运达目的地的时间过程作为保险期间。
    (七)保险价值条款
    保险价值指的是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实际经济价值,它是确定保险金额的根
据,也是确定保险入的保险责任的依据。为此,保险法要求被保险人向保险入投
倮之时',应当申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写入海上保险合同。由于受各种因素
的影响准确认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往往是很困难的,比如船舶的价值受国际市
场影响而变化不定,运杂费因运货物品种不同、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不同而难
    的保险价值,一般是由被保险人和保
险人协商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则要按照法律规定来确认保险标-的的保险价
值。
    由于保险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直接根据,故保险价值在海上保险合同中具
有重要意义。一般来讲,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价值是投保入或者保险入根据有关
因素,对于保险标的进行评估判断后协商确定的 。具体的估计方法多采用客观评
价原则,而在客观评价有困难S;f,才采用主观判断方法。,如果当事入没有在海上
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isO应依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保险价值。
例如,我国《海商法》第219条就对海上保险合同涉及的船舶、货物、运费等保
险标的规定了确定保险价值的标准。
    在保险实践中,海上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前者是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海上保险合同时明确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作为保险金额
列入海上保险合同;后者则是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不约定保险价值,而以发生保险
事故S;f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赔付标准。比如,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采用
定值保险方式。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具体的保险合同时,当约定确定保险价值
的方法及其数额。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经当事入约定或依法认定后,应当明确写
入海上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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