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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条款
  2012-1-19 来源:本站 点击:6833

  按照海上保险的惯例,保险人的除外责任一般是采用列举式方法加以规定,
也有的用不列举方法,即海上保险合同未列入承保范围的灾害和意外事故均属除
外责任。我国《海商法》根据中国现行海上保险的实践,采用列举式方法分别规
定了货物损失和船舶损失的除外责任,作为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依据。
    1. 我国《海商法》第243条规定了各种海上保险合同中货物损失的责任免
除。从而,除了海上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困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
不负赔偿责任:
(1)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
(2)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征;
(3)包装不当。
2. 我国《海商法》第244条规定了各种海上保险合同中船舶损失的责任免
保险入对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失的,除了海上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以
不承担赔偿责任。
(1]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但是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入不知道的除外;
(2)船舶自然磨损或者锈蚀。
    同时,保险人对于海上保险中运费损失的赔偿责任,也适用《海商法》第
244条规定的除外责任。
    法律和海上保险合同明确规定责任免除,有助于明确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
利和义务,保证被保险人依法获取充分的保险赔偿,防止道德危险的出现,实现
·海上保险的宗旨。
    (六)保险期间条款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期间,也就是保险人所承担
保险责任的存续时间,即保险责任从开始到终止的时间。在该期间内发生保险事
故并致保险标的损害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由此可见,保险期间也就是保险
责任从开始到终止的时间过程,又称为保险责任起讫期限。在保险期间以外发生
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承担保险责任。由于保险期间是双方
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期限,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重要根据之一。困
此,保险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保险期间。
    不同的海上保险合同,规定保险期间的方式也不一样。通常情况下,保险合
同成立的时间,就是保险责任的开始,相应地,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便是该合同
的保险责任期间。不过,- 某些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入也可以另行约定保险责任的
起·止时间。而有的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则是从保险合同期限届满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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