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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单的范本
  2012-1-16 来源:本站 点击:5478

具体而言,该法第 1条至第 3条明确规定了海上保险的定义;第 4条至
第 15条全面解释了可保利益的内涵和外延 ;第 16条规定了保险价值的计算问
题;第 17条至第21条确立了海上保险所应当遵循的最大诚信原则以及告知和
陈述规则;第 22条至第 31 条全面阐述了海上保险单的作用和内容;第 32条
专门规定了双重保险的定义和处理规则;第33条至第41条对于海上保险所涉
及的保证的定义、种类以及各自的适用规则加以规定;第42条至第49 条规定
的是有关航程保险单中的航程问题;第50条和第 5:1条分别规定了海上保险单
的转让和禁止转让;有关保险费的规定,则是第52条至统54条的内窄;从第
55条至第63条全面阐述了海上保险的损失的种类以及实际全损、推定全损的
定义和委付的适用规则;而第 64条至第66条则分别规定了海上保险所涉及的
单独海损、救助费用和共同海损问题; 67条至第78条具体规定了各类损失
的赔偿方法和计算数额;第79条至第 81 条规定的是保险人在赔偿后的权利;
第82条至第 84条则规定了保险费的退还问题;第 85条专门规定了相互保险
的定义和适用规则;第 86 条至第 94 条作为补充条款,则分别对于有关的术
语、生效、保留、撤销等问题加以规定。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贡献是,在总结实践中形成的海事规则的基
础上,对于海上保险的主要概念和基本制度作出准确、科学的定义和规则,构建
了完善的海上保险法律体系。主要表现在:(1]明确规定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
是“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金额,对被保险人遭受的与航海冒险有关的海事
损失负赔偿责任”的合同。(2]明确规定了可保利益的定义,尤其是明文规定用
做赌博的海上保险合同无效。(3)分别规定了船舶保险、运费保险和货物保险的
可保价值及其计算规则。(4]确立了最大诚:信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规定了告知、
陈述和保证的适用规则。(5)详细规定了海上保险单的内容和分类。(6)明确规
定了重复保险的定义和处理方法。(7)规定了海上保险单的转让规则。(8)全面
规定了海上保险的损失种类及其适用规则。(9)规定了委付制度的适用规则。
(10)规定了保险人履行海上保险赔付责任后的代位求偿权问题。
    此外,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还附有劳氏船货保险单作为立法者推荐
使用的海上保险单的范本,使其在国际海上保险市场上产生了近百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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