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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海上保险关系的基本原则
  2012-1-12 来源:本站 点击:5419


此,海上保险合同承保的保险标的已由传统的船舶、货物、运费,扩展到建造中
的船舶、海上作业、海上资源开发、被保险人对于第三者应负的责任及由于发生
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责任、费用等。与此相适应,海上保险的险
种也在增加,出现了许多新险种。诸如船舶建造保险、污染保险、海上石油开发
保险、集装箱保险等。我国《海商法》第218条所规定的保险标的范围以及我国
保险公司经营海上保的实践,均反映了海上保险的这一趋势
第三节  调整海上保险关系的基本原则
    海上保险作为一种独立的保险类型!,基于自身的特点和适用范围,逐步在保
险市场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法律原则,用以调整和规范海上保险市场
的各方参与人实施的各种保险行为。概括各国的保险立法和保险市场的实践,被
普遍承认的保险法基本原则包括: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和近因原则等。上述各项基本原则相互分工,相互配合,构成了指导和调整海上
保险市场的法律规范体系。各项基本原则都体现着正义、公平等社会道德理念,
既可以从宏观角度引导保险法律规范体系的适用方向,又能够在微观上提供法律
适用标准,有助于克服保险法律条文因立法技术的不周延性而导致的局限性,弥
补成文法的不足,促进保险法调整内容的完善。其中,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导所有
保险法律规范的统括性法律原则,保险利益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分别着眼于保险
合同的效力和保险责任的履行,发挥着各自的规范作用,而近因原则则针对保险
责任的认定,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由于海上保险早于其他各类保险而产生并具
有国际性,所以,上述基本原则也多为其他保险所适用。
    一、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法律内涵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签订海上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均必须最大限度地接
照诚实与信用精神协商签约。所谓“诚信”表现在保险领域中,就是各方当事入
都必须把各自知道的有关事实告知){;)方,如实陈述,不得不予告知、隐瞒、伪报
或诈欺。如果有一方当事入违反“绝对诚信原则,,的,对方有权解除海上保险合
同。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民商事法律的基本
:原则之一,但是,保险市场的特殊性,决定着更为强调诚实信用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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