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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在海上保险领域中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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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6 来源:本站 点击:5498 |
(二)近因原则在海上保险领域中的适用
1. 近因的适用标准
虽然近因原则在保险领域中被广泛适用,但是,如何认定其致损的近因尚无
统一标准,具体的论证方法多种多样,主要有三种:一种是最近时间论,它将备
种致损原因按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排列,以最后一个作为近因;二是最后条件
论,它区别于前一方法,是将致损所不可缺少的各个原因列出,以最后一个作为
近因;三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
如果保险事故是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
保险事故并非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原因,则保险入不承担保险责任。这一方
法在保险界得到普遍认可。
2. 近因的认定方法
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寻找致损的因果关系。对此,
各国保险实践逐渐总结出若干行之有效的规则,用于近因的认定,并作为确定保
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根据。
第一,单一原因导致的损失。
如果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仅限于一个原因,该原因即为近因。-那么,认定
保险入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则取决于该致损原因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
故。如果是,则保险入应当承控保险责任;如果不是,则保险入不承担保险责
任。例如,某企业的库存原材料和产成品因盗窃而遭受损失。该企业在投保 (企
业)财产保险合同时,加费特约投保了包括盗窃险在内的附加险,则导致企业财
产损失的近因一-盗窃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入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如果该
企业仅仅投保了 (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则导致企业财产损失的近因不属于倮
险事故,保险入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多种原因导致的损失。
如果是由于多种原因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就应当从多种致损原因中确认处
于支配地位、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原因是近因。英国学者约翰·伯茨在其所著的
《现代保险法》一书中所列举的1918年雷兰德船运公司诉诺威治联合火灾保险协
会一案①,对于理解多种原因导致损失的近因认定具有典型意义。
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雷兰德船运公司所属的一艘投保了船舶保
险合同的船舶在驶往哈佛港的途中,被敌国军舰的鱼雷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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