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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的概念
  2012-1-16 来源:本站 点击:5495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的概念
    近因原则是为了明确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保险责任而专门设
立的二项基本原则。它的含义是指保险入对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酌、
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
的损失卜不负赔偿责任。对此,、英国《1906 年海上保险法》第 55条第 1 款规
定t“椴据本法规定,除保险单有约定以外,保险入对于由其承保危险近因造
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非由其承保危险近因造成的任何损失,
概不承控责任”0 显而易见,保险法和海商法上的近因,就是保险事故与损害后
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英美法称之为近因原则,我国法律上的用语大多是因果关
    系。
    在国际海上保险市场中,近因原则是必不可少的法律原则。自从英国《I906
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全面规定了这一原则至今,它几乎为各国保险法和海商
法所接受,确立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我国《海商法》第216条规定的海上保
险合同的定义也体现了近因原则的法律精神。而《海商法》第251条关于海上保
险合同的保险入支付保险赔偿的规定内容,具有相同的作用。在海上保险实务中,
保险入确定是否承控保险责任s{I,普遍按照近因规则,即由于承保的近因造成的
损失后果,属于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
    近因原则之所以为各国保险法和海商法以及保险业所普遍重视,根源是它对
于海上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功能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由于海上
险活动所涉及的风险事故多种多样,错综复杂,因危险事故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
·原因往往不止一个。而保险入出于其商品经营的性质和自身利益的需要,不可能
将这些致损原因全部承保。于是,保险入根据各种危险事故的性质、发生概率及
其与损害后果的关系,予以分类研究,设立各种相应的海上保险险种、险别,确
:立各自所承保的危险-范围。当损失发生后·,保险入从致损原因与损害后果之间的
因果关系入手,认定直接造成损失或者最接近损失后果的原因是否属于其承保范
围,进而判断是否承控赔偿责任。因此,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入保险责任的主
要依据。通过近因原则的适用,可以使海上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入从复杂多变的
保险案件事实中,按照法定标准排除各种非决定性因素 (事实原因),寻求一条
公平合理、确定无误的法律原因 (近因)作为认定依据,从而既可以防止无限制
地扩大保险入的保险责任,又可以避免保险入任意推卸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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