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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保险中适用保险利益原则,应当具备下述必备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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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 来源:本站 点击:5499 |
因此,各国保险法和海商法普遍运用保险利益原则,作为海上保险合同订立
和履行的必然依据。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入对保险标的应当
具有保险利益,:,。从而,形成了我国《保险法》的保险利益原则。而且,我国
《海商法》的规定亦体现了这一精神 (比如《海商法》第224条),将其作为海上
保险合同成立的法定条件,当事入不得协商变更,:我国海上保险实务中也遵循着
这一原则。
在海上保险中适用保险利益原则,应当具备下述必备条件:
1. 保险利益应当是法律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承认的合法利
益。投保入作为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依法可以主张的经济利益,才属于保险利
益。而违反法律的利益,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不构成保险利益。
2. 保险利益是确定存在的经济利益。一般表现为,保险利益是能够运用贷
币予以计量的、确定的、客观存在的、合法的经济利益,并非主观臆断、推测可
能获得的利益。
3. 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与海上保险合同直接相关的。它既是海上保险合同生
效的依据,更是保险入履行保险责任的前提。
4. 我国《保险法》强调投保入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从而防止在保险领域中
出现道德危险和投机行为。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意义
保险利益原则的确立由来已久。时至今日成为国际海上保险市场的通用原则
之一。这取决于保险利益原则在海上保险.领域中具有的 重要意义。
1. 保险利益原则限制着保险入的保险赔偿责任范围,防止超额保险,有利
于充分实现保险合同的保障作用。与海上保险合同的损失补偿原则相联系,保险
人的赔偿责任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存在期间内因保险事故遭受的实际损
失为对象,而最终目的是补偿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从而,保险利益是保险人履
行赔偿责任的依据,也是实施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如果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金
额超过保险利益时,超过的部分是无效的。
2. 保险利益原则杜绝利用保险进行赌博,防止道德危险的出现,有利于维
持保险秩序,促进海上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如果投保入对于保险标的始终没有
保险利益而能获得保险赔付的话,实质上是一种赌博行为。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
同订立之后,为图谋保险赔偿而故意损坏保险标的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人为地扩
大损失程度的行为,必然直接损害保险制度的宗旨和性质,构成道德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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