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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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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救助人拒不履行担保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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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 来源:本站 点击:5499 |
为了使被救助人能够及时地向救助人提供担保,法律规定了该义务的履行方式。
例如,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88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被救助方在救助
作业绪束后,应当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对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0 实践中,
为此提供担保的通常是获救船舶的所有人。、因此,“在不影响前款规定的情况下,
获救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获救的货物交还前,尽力使货物的所有人对其应当
承担的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
但是,被救助人拒不履行担保义务的,根据我国《海商法》第 190条的规
定,对于获救满90 日的船舶和其他财产,如果被救助方不支付救助款项也不提
供满意的担保,救助方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强制拍卖;对于无法保管、不易保管或
者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可以申请提前拍卖。拍卖
所得价款,在扣除保管和拍卖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后,依照本法规定支付救助款
项;剩余的金额,退还被救助方;无法退还并自拍卖之日起满 1 年又无人认领
的,上缴国库;不足的金额,救助方有权向被救助方追偿。
此外,“在未根据救助人的要求对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提供满意的担
保以前,未经救助方同意,不得将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
初到达的港口或者地点移走”o 我国《海商法》第 188 条第 3 款作出的上述规
定,意味着救助人在被救助入履行法定的担保义务之前,拥有类似于留置权的
权利。
5. 支付救助款项的义务
在救助完成后,救助入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救助合同的约定,双方协商确
定被救助人所应给付的救助报酬或者特别补偿的数额。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法院
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确定救助报酬或者特别补偿的数额。
被救助人有义务向救助人支付救助款项。如果被救助入不履行该义务时,救
助人有权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起诉或者提出仲裁申请,“受理救助款项请求的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在合理的条件下:,可以裁定或者裁决被救助方
向救助方先行支付适当的金额”0 而在被救助方根据仲裁裁定或者法院裁决先行
支付金额后,其依法提供的担保金额-应当予以相应的扣减 (《海商法》第 18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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